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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条例
发布时间:2022-08-08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条例,仪器设备在保证实验室使用的前提下才可以向外出借。

一、校外借用仪器设备凭单位介绍信,必须经校方及系方负责人同意且签署意见后,方可借出。外系借用一般仪器必须有该系证明、负责人签字且经我系负责人同意,最后由实验室根据使用情况,确定借出与否。

二、根据学校规定借到校外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照每天收取仪器值1%-1‰的设备耗费,所得款项作为更新仪器设备之用。借用期限一般为两个星期,到期续借需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的租金,且及时追回。凡本室因工作需要外携仪器设备,工作结束后而仪器继续由外单位借用者,应按照上述条文办理出借手续。

三、借用单位负责借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证按期归还,如有损坏及逾期不还的情况,可停止对该单位借出,损坏者依损坏赔偿制度给予赔偿。

四、仪器设备借出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且提出维护注意事项,借用单位应注明:借用单位、借用人、仪器设备名称、借出及归还日期、借用单位电话号码,以便催还。

五、本系教师借用仪器设备要进行登记,负责保管好并按期归还。

六、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校外单位来校使用,必须按规定收取费用,并填写使用记录,使用完毕由保管人进行验收,所收费用另定;校内其他部门因教学需要使用大型仪器设备,需经系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使用,使用后应填写使用记录,使用完毕由保管人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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