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除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外,并责令其按照规定赔偿。
二、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属于责任事故,应追究责任。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挪作它用;实验时不服从老师指导;管理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或私自外借;非实验室负责人私带或私配实验室钥匙等等。
三、在处理赔偿事故时,根据损失大小、具体情节,结合相关规定制定出赔偿比例和具体数额。
四、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实验室负责人要写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并提出赔偿意见。
五、赔偿处理做出后,当事人须在二十天内进行赔偿,逾期不赔偿者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