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实验室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参照学校有关仪器管理办法,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如下: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由专职人员管理,实行岗位负责制。
二、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爱护仪器设备,正确使用仪器设备。
三、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做到帐、卡、物相符。
四、新购仪器做好验收、登记工作。
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好维修记录。
六、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中有失灵、损坏等情况时,应及时在《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上登记,并做及时的修理,但原则上不得随意拆卸仪器设备。本部门不能维修的设备,应及时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报设备处维修。
七、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等,任何人不准擅自带出实验室。如确是教学、科研需要借用,应协调好,在不影响正在运行的实验教学前提下,办理借用手续,方可接出并限期归还。借用期间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盖由借用人负责。仪器设备的借用,必须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1、院系内、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一般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报院系备案;借用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主管院系领导批准。
2、因教学、科研需要借用一般仪器设备到校外使用的,应由实验室主任、主管院系院系领导批准,报设备处备案;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在校内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借出,应由借用和借出单位负责人依据情况,签署意见后,报设备处批准。
八、凡校外单位借用我校仪器设备,使用我校实验室时,应填写“仪器设备借用申请表”报给设备处审批,由财务处收费。
九、对确定失去使用功效的,需报废的仪器设备,应由实验室向实验设备处提出申请,实验设备处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认真细致的技术鉴定,确认可以报废时,再由实验室填写报废申请表,经院领导签字,报实验设备处。
十、在未经批准报废前,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拆卸、挪用设备的零部件,更不得擅自拆毁设备。
十一、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已丧失性能。
(2)经技术鉴定确定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实使用,又不宜改制
他用。
(4)继续使用可能引起事故,危及安全且无法修复。
(5)老旧设备,耗能超过国家标准而又无法改造。
(6)因实验室改建,不能迁移而又必须拆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