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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1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科学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研究水平和实际效益,同时推动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及专业课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我院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的质量,依据《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管理办法》教高〔2021〕433 号文件精神,结合《新乡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管理办法》新院教〔2022〕20 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包括由新乡学院和教育科学学院通过评审批准立项并组织鉴定的教学改革项目。

第三条 教改项目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鼓励我院教职工围绕高等教育面临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思政建设、教学质量评价、教学特色培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不断改进和加强教学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教改项目分为校级项目和院级项目。

1.校级项目根据学校评审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高等教育教学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一般项目是指根据部分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而进行的研究,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

2.院级项目是指未被学校立项,对于学院专业建设及教育教学有重要研究及实践价值的项目,通过学院评审立项的项目。

第五条 开展教改项目立项,旨在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培育高水平的教学成果,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学院依据学校文件将对申报立项项目按照一年培育、二年实施、三年评定推广的要求,开展教学改革项目的指导和管理。经过评审确定立项的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其成果可参评校级教学成果奖。经过评审确定立项的院级教学改革项目,由学院统一组织管理评价,今后在项目申报中有优先推荐资格。

第六条 校级教改项目由新乡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管理,院级项目由教育科学学院统一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申报教改项目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坚持向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的教师倾斜。坚持示范引领,重在应用推广,带动提高相关领域人才培养能力。

第八条 学院教改项目根据学校教改项目申报通知,按专业或教研室申报推荐、学院邀请专家审核、择优立项、重点支持的原则,每1年申报一次(校级除外),每次计划立项8项。

第九条 申报教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选题要围绕高等教育发展尤其是学院专业人才培养及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或迫切的实际问题,对学校及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运用价值。

2.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学术价值,项目前期论证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3.能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并能取得较好的预期效益,研究成果具有实际应用、推广价值。

第十条 鼓励项目组吸收行业、一线学校人员参与教改项目研究与实践,鼓励项目组联合行业、学校共同申报院级教改项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院级教改项目立项:

1.项目主持人或参与人有师德师风问题的。

2.近2年已有相同或相近立项项目,科学比对没有明显创新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历、较高的研究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院级教改项目向学院申报当前,以专业人才培养及教学主题为主,为学院专业人才培养及课程等建设提供研究创新。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人和主要成员限主持一项或参与三项校或院级教改项目,项目成员数量(含主持人)限5人。多单位(含高校、

行业、企业)合作项目成员数量每增加一个单位可增加2人,最多限3个单位9人。在教改项目通过结项和验收前,主持人和主要参与人员(独立单位申报项目前2名、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前4名)不得申报或参与新一轮教改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教改项目时,项目主要成员参与多个教改项目的,其成果仅限在一个教改项目中使用。

第十六条 院级教改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广大教师监督,如项目主持人或参与人存在师德师风问题,或项目有弄虚作假、同题兼报等行为,经举报查实,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已立项的院级教改项目,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即给予批评教育、全院通报、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依据校教务处发布校级教改项目申报通知开展,必要时发布学院项目指南。

2.院级教改项目实行专业或教研室申报制,不接受个人申报。

3.各专业或教研室负责组织教师申报和初审,申报人按照校教务处当年发布的立项通知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专业或教研室初审并推荐到学院。

4.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会议评审。根据专家审核、推荐的情况,择优立项,报学院批准后发文公布。项目研究时间从学院正式出文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院级教改项目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1.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一般应为教授,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

2.实行评审全程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含)的单

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且不得是受评项目的主持人或参与者。

第十九条 教改项目研究时限为1年,原则上不予延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结项的,项目组要在项目结项年以正式报告形式向学院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待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且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申请延期项目的专业或教研室,学院将减少该专业或教研室新一轮项目申报数及立项数;延期项目的主持人不得申报新一轮项目立项。

第三章 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院级教改项目实行院、专业或教研室两级管理,以专业或教研室管理执行为主。学院负责项目立项、中期考核管理和结项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院会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进度,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持人和主要成员非因调离、退休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更换。如有上述因素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时:

1.项目人员调整不得超过3人。

2.项目主持人须填写《教育科学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核表》,经项目所在专业或教研室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批准。

3.项目主持人因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主持研究工作职责时,所在项目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学院。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改项目专项经费,对立项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资助,校级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为5000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4000元、院级立项项目资助金额为3000元。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主持人要保证教改项目资助经费的专款专用,不得把项目资助经费挪作他用,不得将资助经费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根据《新乡学院教学建设与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结项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结项结余经费要继续用于教学改革研究方面支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持人或研究课题。

3.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凡被撤销的项目,学院将追回已拨经费;项目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报院级教改项目。

第四章 结项验收与成果鉴定

第二十六条 校级教改项目结项验收工作依据学校相关要求开展,院级教改项目结项验收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向学院提出结项申请,填写《鉴定结项报告》,并提交主要成果佐证材料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八条 学院将聘请5至7名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结项审核专家组,其中,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本院专家不得多于3 名。对审核不通过的项目,将暂缓结项,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项评审意见,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项。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结论为“优秀”的项目,可优先推荐学校参加项目申报。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院级教改项目立项。

第三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研究计划者。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应用推广价值。

3.提供的结项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支撑材料无关联。

4.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将进行公示,对于公示过程中发现的存在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项目,将限制个人申报,并对项目主持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二条 院级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新乡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项目”和立项编号。

第三十三条 对深化学校或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成果,学院将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以大力宣传,使院级教改项目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三十四条 学院将定期对已结项的校级及院级教改项目的成果进行汇编、召开教学改革与实践项目成果推广会,促进优秀教学改革与实践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未经事宜以学校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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