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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
发布时间:2022-08-08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教育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我院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是我院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院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我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我院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和实验室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实验室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我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小组成员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各实验室安全员协助负责人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七条每位实验室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室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室内的物品管理台帐;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我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九条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通过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第十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三条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四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五条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我院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二)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第十六条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我院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心理与教师教育实验教学中心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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